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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裕华区建通街道廉租房申请条件、材料及地点

  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符合石家庄市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市区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由市政府逐年对社会公布执行。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平米,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4、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单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附1寸彩色照片1张。

  2、户籍证明:夫妻双方和未婚子女户口页复印件1套(单身申请人提供个人户口页复印件1份);双方父母户口页复印件1套(注明关系)。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丧偶或死亡证明复印件;离异、丧偶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均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4、居住证明:申请人根据家庭现居住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提供已备案的房产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提供村委会或产权单位证明原件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原件一份(说明租房的位置、面积、金额等情况)或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出具居住地居委会同住证明;

  提供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分公司出具的《租赁房屋诚信记录证明》。

  5、房产证明:提供自有房产房产证复印件和父母房产证复印件;拆迁提供拆迁协议;历史房产提供地址及建筑面积说明材料。

  6、收入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前连续12个月的工资证明。

  7、特殊证件:持有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残疾证、孤老证、烈士遗属证、优抚证、见义勇为及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复印件。

  8、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办理步骤:

  1、申请人每月1-10号提出申请。

  2、街道民政科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复核后公示7天报区主管部门。

  3、区主管部门复核后,公示7天。

  4、市住房办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廉租住房补贴金。

  5、发放后公示一周。

  办理地址:

  石家庄市建通街9号,建通街与石栾路交叉口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周六日休息

  联系电话:0311-86016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