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华区公租房申请流程指南(条件+材料+地点)
石家庄新华区公租房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保障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本市市区居住证;
2、申请人在市区居住,且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申请人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
4、单身申请人需满法定结婚年龄;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保障房租金。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保障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市市区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保障房租金。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保障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单身申请人需满法定结婚年龄。
(二)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1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含市区以外户口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无身份证成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父母在本市有房产的单身申请人需提供父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户籍证明:申请人本市市区居住证;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丧偶证明;离异、丧偶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均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社保证明:申请人社会劳动保险缴存证明或由代缴单位提供的代缴证明;
5、就业证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所在地居(村)委会或市场出具的经营证明及三个月纳税证明;
6、住房证明: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在盖公章,经办人、法人签章。按居住方式不同,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租商品房:提供已备案的房产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
(2)租村证房或单位产权房:提供村委会或产权单位证明原件和租赁合同;
(3)住单位集体宿舍: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居住证明原件;
(4)与父母(子女)同住(或借住):由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申请人与父母(子女)同住(借住)情况证明。
7、房产证明:申请人家庭提供市区自有住房房产证复印件,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在市区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
●新就业职工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1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含市区以外户口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无身份证成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单身本市户口申请人需提供父母身份证复印件1份。父母在本市有房产的单身申请人需提供父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户籍证明: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户口页复印件1份,单身提供本人1份即可(含户口本首页),外地户需提供本市市区居住证;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丧偶证明;离异、丧偶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均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毕业证明:申请人毕业证复印件;
5、就业证明: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6、住房证明:同上;
7、房产证明:申请人家庭提供市区自有住房房产证复印件,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在市区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1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含市区以外户口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无身份证成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单身申请人需提供父母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户籍证明:含申请人在内的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户口页复印件1份(含户口本首页);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丧偶证明;离异、丧偶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均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前连续12个月的工资流水或单位出具的工资条(含市区以外户口成员);
5、住房证明:同上;
6、房产证明:申请人家庭提供市区自有住房房产证复印件,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在市区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汇总表》;
2、劳动(或聘用)合同样本;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办理时限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2)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公示7日。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5)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区常务会审批。
办理地点
住房和城区建设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10:00-12:00 下午: 13:00-17:00
受理期限: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1-8695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