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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许可事项: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99号)第三十九条: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许可条件:

  1.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民办学校与捐赠者双方同意;

  3.命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许可收费:此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行政许可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自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材料5日内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查。主管处室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主管处室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签;

  5.送达。行政许可办公室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具有法律效力的捐资证明。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