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专利申报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三、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的范围
1.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内地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与专利申请文件一同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PCT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