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的审批
许可事项: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的审批
许可依据: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许可条件:
1.省级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举办的;
2.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省级示范学校标准。
许可收费:此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行政许可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材料5日内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查。主管处室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主管处室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签;
5.送达。行政许可办公室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书;
2.民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