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鹿泉区公租房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一)受理。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向户口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注册地乡镇(居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每月1-10日为受理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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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家庭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对申请廉租住房初审合格的,按规定报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对住房情况进行查询,由区民政部门对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及财产进行认定,认定后反馈给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初审合格的,报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对中低收入家庭收入及住房等其他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
(三)审批。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报区住建局研究批准并按规定公示。
(四)轮候。审批通过的家庭,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入配租轮候环节。已审批通过的家庭,均可参加保障房分配报名。
(五)配租。已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在实物配租时均可报名填写《实物配租意向表》参与当批次的实物配租。根据规定纳入优先配租的家庭,优先配租。低保、低收入家庭按照打分排队的方式进行配租。城镇中等偏下收入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租。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住房保障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安置。配租成功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
不得申请的情况
1.城镇低保、低收入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未满35周岁的;
2.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3.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政策规定获得补偿安置的;
4.离婚不足2年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6.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7.个人被列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8.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单身申请人父母在我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