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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正定县公租房申请条件、材料

  受理对象及范围

  (一)城区街道办受理对象及范围:正定城区范围(东至新元高速,西至107国道,南至河北大道,北至金源路)内城镇居民、外来务工(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

  (二)正定镇人民政府受理对象及范围:正定镇“四关”(不含“东关”)内居民;正定县城区镇管企业的外来务工(进城务工)、新就业职工。

  申请公租房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9506元/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申请家庭在正定镇辖区内无房产、无宅基地;

  (4)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新就业职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持有城区居住证,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毕业时间按第一学历毕业证为准;

  (3)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9506元/年以下);

  (4)申请家庭在正定镇辖区内无房产、无宅基地;

  (5)申请人在本县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6)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3、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1)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满1年或持有城区居住证满6个月,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9506元/年以下);

  (3)申请家庭在正定镇辖区内无房产、无宅基地;

  (4)申请人申请前1年内连续6个月或申请前3年内累计12个月在本县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五、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家庭五年之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二)在拆迁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三)离婚不足2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

  (五)个人或工作单位因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清退等情况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六)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未满2年的;

  (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进城务工)单身申请人父母在正定镇辖区内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八)家庭成员已在其他市县享受住房保障的;

  (九)城区城中村居民不得申请;

  (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进城务工)申请家庭购置机动车辆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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