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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保障房申请指南

  正定县公租房申请须知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一、申请公租房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9506元/年以下);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申请家庭在正定镇辖区无房产、无宅基地;

  4.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5.申请家庭未享受任何形式住房保障。

  二、不得申请的情况

  1.申请家庭五年之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2.在拆迁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3.离婚不足2年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

  5.个人或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6.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未满2年的;

  7.单身申请人父母在正定镇辖区内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8.申请家庭购置机动车辆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

  9.城区城中村居民不得申请。

  三、申请公租房需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单身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房产及子女数量说明;

  2.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户籍证明:户口本首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只需提供本人户口页。申请人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年;

  4.居住证明:提供申请人在城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

  5.收入证明: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及银行流水;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

  注:

  1、申请人所有证件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实,复印件由受理部门留存。所有资料均用纸,并且不得涂改。凡涉及有年限限制条件的,均以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

  2、保障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保证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部门如实申报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核实,对未如实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计入诚信档案。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进城务工)人员

  一、申请公租房条件

  (一)新就业职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持有城区居住证,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毕业时间按第一学历毕业证为准;

  3.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9506元/年以下);

  4.申请家庭在正定镇辖区无房产、无宅基地;

  5.申请人在本县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6.申请家庭未享受任何形式住房保障;

  7.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二)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1.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满1年或持有城区居住证满6个月,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9506元/年以下);

  3.申请家庭在正定镇辖区无房产、无宅基地;

  4.申请人申请前1年内连续6个月或申请前三年内累计12个月在本县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6.申请家庭未享受任何形式住房保障。

  二、不得申请的情况

  1.申请家庭五年之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2.在拆迁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3.离婚不足2年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

  5.个人或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6.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未满2年的;

  7.单身申请人父母在正定镇辖区内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8.城区城中村居民不得申请;

  9.申请家庭购置机动车辆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

  三、申请公租房需提交的资料(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1.身份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单身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房产及子女数量说明;

  2.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户籍(居住)证明:提供申请人城区居住证(不含户籍为正定县的申请人)、提供户口本首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并提供申请人在城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

  4.学历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5.收入证明: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

  6.社保证明: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提供本人申请前1年内连续6个月或申请前3年内累计12个月在本县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申请时正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

  7.单位证明: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8.特殊证件证明:纳入优先配租的县级以上政府引进的持有人才(含持有人才绿卡人员)、县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全国和省市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证明资料。

  9.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申请人,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如社保缴纳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

  注:

  1、申请人所有证件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实,复印件由受理部门留存。所有资料均用A4纸,并且不得涂改。凡涉及有年限限制条件的,均以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

  2、保障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保证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部门如实申报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核实,对未如实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计入诚信档案。

  正定县廉租住房申请须知

  一、申请廉租住房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满3年,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即23605元/年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以下、1人户在30㎡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4. 申请家庭未享受任何形式住房保障;

  5. 单身申请人须满35周岁以上(含离异、丧偶)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三、不得申请的情况

  1.申请家庭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2.在拆迁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3.离婚不足2年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5.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6.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三、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1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含县城以外户口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户籍证明: 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1份(含户口本首页);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4.住房证明:由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的居委会在《申请表》“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处盖公章,经办人签字。按居住方式不同,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租商品房:提供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2)租村证房或单位产权房:提供村委会或产权单位证明原件和租赁合同;

  (3)租住单位周转房: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原件1份(说明租房的位置、面积、金额等情况)或租房协议复印件1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1份;

  (4)自有产权房: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明复印件;

  (5)与父母(子女)同住以及借住家庭: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

  5.收入证明:低保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提供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及银行流水;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

  6.特殊证件: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一二三级残疾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县级以上见义勇为、65周岁以上老人、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及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等,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

  7.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注:申请人所有证件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实,复印件由受理部门留存。所有资料均用A4纸,并且不得涂改。凡涉及有年限限制条件的,均以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

  保障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保证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部门如实申报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核实,对未如实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计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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