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正定县公租房申请通知
一、受理时间
2018年 10 月 25 日--2018年 11 月 15 日
二、受理对象及范围
(一)城区街道办受理对象及范围:正定城区范围(东至新元高速,西至107国道,南至河北大道,北至金源路)内城镇居民、外来务工(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
(二)正定镇人民政府受理对象及范围:正定镇“四关”(不含“东关”)内居民;正定县城区镇管企业的外来务工(进城务工)、新就业职工。
三、受理地点
(一)城区街道办事处辖区(新元高速以西,107国道以东,河北大道以北,金源路以南)非农业村街居民,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受理;
(二)正定镇“四关”(不含“东关”)内村民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受理。
(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进城务工)人员由工作单位所在地居委会受理;城区镇管企业职工由企业所在地村委会受理。(提倡由工作单位组织集中申报)
四、受理条件
(一)申请廉租房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申请人具有我县城区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满3年;且在城区内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即23605元/年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以下、1人户在30㎡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4、申请家庭未享受任何形式住房保障;
5、单身申请人须满35周岁以上(含离异、丧偶)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申请公租房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9506元/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申请家庭在正定镇辖区内无房产、无宅基地;
(4)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新就业职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持有城区居住证,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毕业时间按第一学历毕业证为准;
(3)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9506元/年以下);
(4)申请家庭在正定镇辖区内无房产、无宅基地;
(5)申请人在本县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6)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3、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1)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满1年或持有城区居住证满6个月,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9506元/年以下);
(3)申请家庭在正定镇辖区内无房产、无宅基地;
(4)申请人申请前1年内连续6个月或申请前3年内累计12个月在本县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五、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家庭五年之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二)在拆迁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三)离婚不足2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
(五)个人或工作单位因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清退等情况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六)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未满2年的;
(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进城务工)单身申请人父母在正定镇辖区内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八)家庭成员已在其他市县享受住房保障的;
(九)城区城中村居民不得申请;
(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进城务工)申请家庭购置机动车辆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