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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生登记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新生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父、母应在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报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中国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年内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2、生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年内新生婴儿,可在部队所在地派出所单独落户,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父母双方失踪、死亡的,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第三顺序监护人落户。

  4、父母在高寒、边远地区工作、野外勘探作业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申报婴儿出生登记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监护人资格顺序随其他亲属落户。

  5、被收养的儿童年内落户,要持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派出所核实相关材料,上报分、县(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报出生户口落户。

  6、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子女,要求回国内落户的。

  7、非婚生婴儿年内申报出生登记的。

  8、跨年度补报往年出生的。

  二、办理材料

  (一)中国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年内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出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子女,凭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补签的《出生医学证明》);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3、生父母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父母一方为本地居民户的,应随本地居民落户)

  4、高等院校学生已婚生育的,随父母有地方户口的一方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有关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父母一方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的,经该单位同意出具证明后,随其单位集体户落户。

  5、生父母均为非高等院校单位集体户的,经单位同意出具证明后,可随父母一方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二)生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年内新生婴儿,可在部队所在地派出所单独落户,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父母所在部队证明;

  3、军官证、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书面申请;

  4、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5、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有关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三)父母双方失踪、死亡的,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第三顺序监护人落户。

  所需材料

  1、法院对其父母认定失踪的证明或派出所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2、顺序监护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四)父母在高寒、边远地区工作、野外勘探作业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申报婴儿出生登记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监护人资格顺序随其他亲属落户。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单位证明;

  3、顺序监护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被收养的儿童年内落户,要持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派出所核实相关材料,上报分、县(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报出生户口落户。

  所需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单亲收养除外);

  3、收养登记证;

  4、《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

  (六)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子女,要求回国内落户的。

  所需材料:

  1、出生所在国签发的出生证明(留存复印件)及经过公证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3、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留存复印件)。

  (七)非婚生婴儿年内申报出生登记的。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亲生父母书面非婚生育声明;

  3、落户方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八)跨年度补报往年出生的。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父母书面申请;

  3、父、母一方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5、《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

  备注:1、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三、办理时限、需二级核准的,派出所5个工作日,分、县(市)局10个工作日办结;未特别注明的,派出所在群众手续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场办结

  四、办理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