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户口分户基本条件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宿舍、长期自住、租住、借住的住所均可落户。租住、借住的要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需征得原房主同意。
基本条件
第一条 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地址,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立为家庭户。一个家庭分居数处且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分别立户。
第二条 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公民,可以单立为一户。
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等单位集体宿舍和公共宿舍的,可立为集体户。
单位集体户口,根据便于登记管理和各单位宿舍的分布情况,可以立为一户或数户。
第三条 家庭户户主原则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监护人不具有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可单独立户并担任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