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房产税申报指南
一、办理条件和时限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和要求的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3月、9月申报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提供的材料
A06109《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A06551《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A06552《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
三、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咨询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