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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有哪些规定

  法律对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规定:

  1.《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4.《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坏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父母和子女又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