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的审批
许可事项: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的审批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第22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的审批。”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292号)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第七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与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负责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审批和管理”;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4.《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1.申请开办教育网校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一方开办者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另一方开办者必须是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审批成立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教学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
2.申请者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管理制度等;
4.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5.具有专职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6.具备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等;
7.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
此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行政许可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自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材料5日内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查。主管处室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需要专家评审的,委托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提出咨询意见。专家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需要组织听证的,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4.决定。主管处室根据评议、听证结论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签;
5.送达。行政许可办公室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6.颁证。对于作出准予办学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于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介绍:开办机构性质和概况、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所办网校的名称、地点(包括邮编)、法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3.学校获得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资格文件。
4.网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发展规划、预定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
5.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场地证明、设备设施明细单、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证明;
6.网络与信息的管理规章,安全、保密的管理规章和保障措施,用户管理制度;
7.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力量、管理措施;
8.网校的章程、股东协议书。
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