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基本医保住院报销
起付线: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
报销比例:
1、在参保地县内乡(镇)卫生院、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90%。
2、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市级、省级及以上其它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仍按照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原政策规定报销,但可享受《实施方案》关于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
3、未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比例为30%,且不得享受《实施方案》关于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
大病保险住院报销
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按照参保地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大病保险年度支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了河北省医疗保障救助对象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标准,18种普通慢性病包括:
(一)高血压
(二)风心病
(三)肺心病
(四)心肌梗塞
(五)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
(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
(七)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
(八)肝硬化
(九)慢性肾炎
(十)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十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二)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
(十三)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四)癫痫
(十五)精神障碍
(十六)活动性结核病
(十七)帕金森病
(十八)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4种重大慢性病包括:
(一)恶性肿瘤放化疗
(二)白血病
(三)终末期肾病
(四)重症精神病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18种普通慢性病及4种重大慢性病的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
1、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具有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年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其他医疗保障救助对象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市另行规定。
2、住院医疗救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特困供养人员按原政策执行。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住院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行确定。
3、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按原政策执行。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行确定。
其他5类贫困群体是指: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各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
优惠政策:
对5类贫困群体医疗保障救助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
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个人无须缴纳押金,出院结算时只缴纳个人应自付的费用,其余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根据规定的相应救助比例由医院垫付,相关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