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市“三无人员”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对象是指我县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3、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4、城乡低保对象。
5、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6、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7、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包括经国家医保政策减免医疗费用后,难以承担个人自付部分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镇患重大疾病的干部职工)。
8、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二、救助病种
城乡医疗救助主要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主要包括:
① 恶性肿瘤;
② 尿毒症(肾衰竭);
③ 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④ 脑中风;
⑤ 急性心肌梗塞;
⑥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⑦ 重度精神分裂症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⑧ 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
⑨ 颅脑损伤;
⑩ 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
? 重性精神病;
? 红斑狼疮;
? 脑性瘫痪;
? 其它重大疾病。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1、医前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元。
2、门诊医疗救助,一般申请对象每人每年门诊医疗救助最高为200元。
3、住院医疗救助。前三类对象年救助金额封顶线为3万元,后五类对象年救助金额封顶线为1万元。
4、未参保和未参合等各类申请对象的医疗救助,按其总医药费用的10—15%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救助对象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大方县农村(城市)医疗救助申请申报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
2、各种类别人员证明;
3、医疗诊断书或疾病证明书(原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
4、大方县合管办出具的异地就医新农合报销凭证复印件或现场减免的就诊医院出具的新农合报销有效结算单。
5、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敬老院管理人员向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
(二)审批。
1、县社会救助局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行逐项审核。
2、户籍在我县的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无力送其就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介绍信到指定的精神病治疗医院治疗,按有关规定审批。
3、县人民政府指定救助的,按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救助金额审批。
五、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1、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淫乱、蓄意违章、违法犯罪等行为引发的事故产生医疗费用;
2、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4、挂床住院、家庭病床治疗和不属于对症治疗的药物药械和检查等所产生的费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1、拒绝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的;
2、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为虚假或冒名顶替的;
3、申请医疗救助时,已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