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石家庄鹿泉区廉租房申请条件、材料

石家庄鹿泉区廉租房申请条件、材料

  为贯彻落实省市住房保障政策,切实抓好我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扩大覆盖范围,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申请类型、申请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调整规范。

  一、申请类型及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鹿泉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鹿泉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符合我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标准。

  3.申请家庭在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二、申请所需资料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1.身份证明:申请人(1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无身份证成员须提供本人户口页复印件1份),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户籍证明:含申请人在内的的自然家庭全体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1份(含户口本首页);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4.住房证明: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住房证明”处盖公章,经办人、法人签字。按居住方式不同,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租商品房:提供已备案的房产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

  (2)租村证房或单位产权房:提供村委会或产权单位证明原件和租赁合同;

  (3)租住公房: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4)租住单位周转房: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原件一份(说明租房的位置、面积、金额等情况)或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5)自有产权房: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

  (6)单独住父母(子女)房、与父母(子女)同住以及借住家庭: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已配租家庭:提供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赁房屋诚信记录证明》。

  5.收入证明: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证、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

  6.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一二三级残疾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65周岁以上老人、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及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等,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

  7.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向户口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注册地乡镇(居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每月1-10日为受理申请时间。

  (二)审核。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家庭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对申请廉租住房初审合格的,按规定报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对住房情况进行查询,由区民政部门对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及财产进行认定,认定后反馈给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初审合格的,报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对中低收入家庭收入及住房等其他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

  (三)审批。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报区住建局研究批准并按规定公示。

  (四)轮候。审批通过的家庭,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入配租轮候环节。已审批通过的家庭,均可参加保障房分配报名。

  (五)配租。已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在实物配租时均可报名填写《实物配租意向表》参与当批次的实物配租。根据规定纳入优先配租的家庭,优先配租。低保、低收入家庭按照打分排队的方式进行配租。城镇中等偏下收入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租。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住房保障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安置。配租成功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

  四、其他规定

  (一)加强初审、复审和年度复核工作。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廉租房、公租房资格人员的初审工作,新就业职工和外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初审时对申请家庭或人员提交的申报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要逐户逐人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后,申请廉租住房的由民政局按规定对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审核;由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请家庭住房逐户进行审核。初审后,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对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住房等进行审核,对中低收入家庭收入复审工作逐户逐人调查核实比例不低于10%;要加强对廉租房、公租房资格的年度复核工作,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进行一次资格复核,复核方法与初审采取同样的步骤严格复核。复核后,由民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再进行核查,通过加强申请家庭或人员资格的严格审核,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保障范围,切实使保障性住房得到合理的分配使用,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强单位自建公租房管理。单位自建公租房分配对象主要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后,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要进行严格审核,必须逐人逐项审核到位,由审核人对审核真实性负责,企业主管领导对审核结果负责。企业要建立失责追究责任制,建立健全年度复审、杜绝转租转借的相关制度,强化制度管理,严格惩罚措施。区保障部门要加强抽查监管,抽查比例不低于5%。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正。对未按规定管理,出现变相出售、违规分配、违规转租、违规改变房屋结构等问题的,将由相关部门依规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其租金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三)保障家庭在享受保障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书面向原申请单位报告,如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房类型转化,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由原住房保障类型转化为其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类型。如不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于六个月之内退出所承租房屋。

  (四)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规定责令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逾期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