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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机动车注册登记

  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国产机动车的,与国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核查系统比对,其中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条 办理进口机动车的注册登记,登记审核岗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查进口凭证:

  (一)属于海关签发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汽车整车和汽车底盘,或者海关总署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汽车和摩托车的,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使用专用钳在《货物进口证明书》右下角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左上角打孔,并打印《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录入登记信息。

  (二)属于海关签发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摩托车,“一批一证”的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或者国家规定的以其他方式进口的机动车,审查进口凭证。符合规定的,使用专用钳在进口凭证右下角打孔,录入登记信息。

  (三)进口凭证打孔后,不得再次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 办理警车注册登记,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查验岗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警车号牌审批表》。

  第七条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查验岗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注册登记,查验岗还应当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审查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证明外,还应当审查原始来历证明。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不审查原始来历证明。

  第九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六)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

  (七)属于进口机动车的,收存进口凭证原件。其中,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的,收存《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通过发证机关查询的,收存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或者传真查询证明原件;

  (八)属于警车的,收存《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九)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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