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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婚嫁被注销户口如何恢复?

  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恢复注销户口办理材料

  按照《国务院公办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文件中“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相关规定,对我市农村地区因婚嫁被原籍注销户口的外地妇女,应当告知其回原籍解决户口问题,对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再行申请准迁。具体审核时,对在原籍登记过户口的(如原籍有户籍常表或一代身份证或户口页或联网能查询到被注销删除户口信息等情况),均应要求其先回原籍恢复户口。

  原籍为本市的妇女,因嫁往外地被注销或漏登户口的凭:

  1、本人书面申请(应说明个人的生活经历以及婚嫁情况);2、原始户口登记资料;3、村(居)委会证明;4、本人近期照片;5、整户信息;6、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应调查核实其未在其它地方落户);7、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辅助证明证件。派出所受理后填写《人口信息补录、重信息删除核准表》一式两份,按疑难复杂户口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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