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区、建制镇迁入落户
石家庄市新户籍改革政策
县(市)城区、建制镇迁入落户
有意愿在我市县(市)城区、建制镇落户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3.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1、迁入人在本地单独就业且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口的,应优先在集体户落户。
2、遇有随迁人户口是因“无法取得收养证和收养公证”在家庭户中登记为“其它”关系的,需按照(石公户发【2017】120号)文件要求另附材料并按规定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