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我叫何江涛,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生,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
我叫何江涛,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生,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2000年9月至2019年5月底一直在井陉县公安局威州派出所工作,系编外人员(也就是临时工)。在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就此事我向相关部门反映过,井陉县公安局在答复称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精神,井陉县公安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与何江涛之间并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因为我局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合法用人单位。”称我提出的要求解决社保的要求“无法律依据。”向贵局咨询一下,公安局作为行政机关,是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合法用人单位?
回复:您好:属于合法用人单位。依据:1、《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条规定: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三)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要遵守。
回复:您好:属于合法用人单位。依据:1、《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条规定: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三)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要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