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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2015/6/10石家庄政府网发布)如有最新消息会及时更新。

        

  注:(1)本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排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千瓦时。

  (2)本表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均含有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为:居民生活每千瓦时1.5分,大工业每千瓦时1分,其他电价每千瓦时1.1分;对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不得开征,并按表所列价格相应扣减。

  (3)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矿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4)本表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排外,均含有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35分、地方小型水库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05分。

  (5)本表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排外,均含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

  (6)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文件规定,将原商业、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用电三类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用电,合并后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尖峰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执行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7)本表居民生活电价自2006年12月10日用电量起执行,其他价格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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