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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赵县水费价格收费标准

  实施时间: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到2019年,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每年提高0.3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每年提高0.60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每年提高2.00元/立方米。水资源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计入供水成本,随水源切换由地下水逐步过渡到地表水税额标准。综合计算调整后的供水价格见附表(单位:元/立方米)。

  以上价格均不含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在供水价格之外另行收取。

  二、实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按《赵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实施方案》要求,一、二、三级阶梯水量和1∶1.5∶3的价格级差以及阶梯水价计量办法不变,调整后的阶梯水价见附表(单位:元/立方米)。

  三、两户以上的合表用户,暂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随“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进度逐步实行阶梯水价。因用户原因未完成水表出户改造的,一年之内暂执行第一阶梯水价,一年后合表用户每户年平均用水量超过第一档在第二档以内、或超过第二档的,分别按第一、二阶梯平均价和第二、三阶梯平均价缴费。

  四、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水凭相关证件在第一阶梯水量内的,继续实行价格优惠0.33元/立方米。超出第一阶梯水量部分不再优惠,分别执行第二阶梯和第三阶梯价格。

  五、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托儿所)用水,社区居委会办公和公益性服务用水,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水,部队营房、警务室用水,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在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加价10%。

  六、供水企业对未接管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临时供水按《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同地区、同水质、同行业实行统一供水价格的原则,引源供水有限公司直供生产企业用水按非居民用水价格结算,通过供水公司转供的引江水内部结算价格由水务局协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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