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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优秀农民工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会议、市委八届三次会议精神,根据《河北省农工工作联席会议2008年工作要点》、《河北省公安厅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及市局《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秀农民工落户条件

  1.农民工范围认定:户籍关系在农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农业生产,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工资收入,年满18岁以上的劳动者。

  2.优秀农民工认定条件:

  (1)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2)系统内连续3年被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的;

  (3)为我市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并得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

  (4)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级技工、技师资格的人员。

  3.放宽对优秀农民工户口迁入条件的限制:对在我市从业的优秀农民工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不受有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在经常居住地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一并迁入,落户于单位集体户或居住亲友家庭户。

  二、优秀农民工所需证明材料

  对符合优秀农民工户口迁入优惠条件的,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证明;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录用《劳动合同书》;

  (6)劳模证书或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表彰荣誉证书或劳动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工、技师职称资格证书;

  (7)凡需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结婚证;

  (8)凡落户农村地区(包括市内周边原农村地区)的,需由居(村)委会开具经常居住证明;

  (9)市内六区填写《石家庄市公安局解决有关户口问题呈报表》一式叁份;各县(市)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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