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予以监督。
第五条生育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与基本医保费统一征缴,缴费基数采用基本医保费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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