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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与工作流程

  项目名称: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管辖范围:市区及财政市管县

  政策依据: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和冀政〔2008〕9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发〔2008〕70号,以下简称《石政发70号》)第五条: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 1、企业实体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2、企业实体与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企业实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4、企业实体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 6、企业实体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实体,可向市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承办部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

  承 办 人:贾奉强

  办公地点: 613室

  联系电话: 0311-86689114

  地 址: 石家庄市青园街102号(石家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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