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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办理工作流程


  项目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

  管辖范围: 全市

  政策依据:《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第六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申报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游证件;2、具有从事其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3、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4、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5、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申报材料: 1、《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两份; 2、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函;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章程、合资合同;4、台、港、澳人员履历证明; 5、台、港、澳人员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6、台、港、澳人员有效护照及签证; 7、出入境检疫检验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达成用工意向后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材料。 2、我局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承办部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

  承 办 人: 贾奉强

  办公地点: 市政府1号楼613室

  联系电话: 0311-86689114

  地 址: 石家庄市青园街102号(石家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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