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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报人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材料

  (一)、申报分娩生育医疗待遇的材料:

  1.诊断证明书原件;

  2.住院医疗费收据;

  3.住院医疗消费明细;

  4.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记录,难产的还需提供分娩记录;

  5.生育证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7.《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8.《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

  (二)、申报终止妊娠生育医疗待遇的材料:

  1.诊断证明书原件;

  2.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医疗费收据、门诊治疗的提供门诊医疗消费收据;

  3.住院医疗消费明细(限住院治疗);

  4.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记录,门诊治疗的提供病历本及复印件;

  5.生育证及复印件或夫妻双方婚育证明;

  6.户口本及复印件;

  7.《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8.《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

  注意: 1.凡提供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2.申报时,请务必按上述顺序整理资料。

  三、办理流程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报送办理材料;

  2.所在单位审核办理材料,使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系统申报;

  3.所在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并签字盖章;

  4.所在单位每月1日至10日向医保经办机构生育医疗审核科报送,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医疗审核科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核准生育保险待遇意见;

  6.通过审核的,生育医疗审核科报送主管主任审批,给予核准生育保险待遇,当月月底给予报销;

  7.未通过审核的,告知不予核准原因。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大厅

  联系电话:031183827096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9月至5月)

  下午:14:30——17:30(6月至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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