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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石家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南

  2017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最低3028.30元,最高15141.51元。

  核定基数标准

  根据《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上不封顶。

  根据石家庄市统计局发布的信息,2016年石家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60566元,月均工资5047.17元,缴费基数的60%为3028.30元,缴费基数的300%为15141.51元。

  工作安排

  核定时间:2017年7月1日—7月31日,工作日期间

  注:为保证核定基数工作顺利高效进行,以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编号为依据,安排参保单位在不同工作日前来办理,时间安排见附表。

  附表如下:

  申报时间:7月1日—31日的申报期均为8月份

  在核定缴费基数期间,暂不进行申报和人员增加业务,接收失业人员在18日—25日正常进行。7月份有人员减少或移交失业人员的单位,在核定基数前先登录网报系统,做人员减少操作并打印出人员增减表,然后再核定基数。核定完基数以后,回单位需打印出8月份的申报表,在8月1日—15日地税申报期间正常缴费即可。8月18日申报9月份报表时,一并报送8月份报表,到我石家庄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处盖章。

  所需资料

  1、参保单位提交2016年度完整的财务账册,并提供应付工资、管理费用及其他记录工资支付情况的科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2017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3、2016年度1-12月份工资明细表。

  4、2016年12月及2017年6月份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填写“参保信息核查表”,将申报表复印件附在此表后面。

  5、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电子文件,不需纸质报表。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在核定基数时,对于自有人员和由本单位发放工资的派遣人员按一般参保单位进行核定。派遣员工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记账凭证或款项往来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核定基数流程

  1、参保单位在6月18日—31日申报失业保险费时,携带U盘,拷贝由工作人员导出的“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参保单位取得这个电子表格后,根据个人缴费基数的规定,在Excel表最后一列中填上每个参保职工2016年度的工资总额,倒数第二列填2016年发放工资的月数,表中其他信息不可以修改。

  注意:导出的名单以2016年12月申报人数为准,在今年1-7月份减少的人员也在名单中,这些人员不能删除,否则不能导入系统。

  2、“2017年失业保险核定基数使用表格”文件包含“2017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申报表”、“2016年度1—12月工资明细表”和“单位基本信息表”。填写“2017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申报表”并打印一式两份;在“2016年度1—12月工资明细表”表中填写单位每月工资并打印一份;填写“单位基本信息表”,无需打印。打印的表格均需加盖公章。

  3、核定基数时,先到大厅2号窗口提交单位基本信息,然后持相关材料到大厅3—6号窗口核定基数。

  注意事项

1、从8月18日申报期开始,对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基数的单位,将暂时冻结申报业务。

  2、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工资数据。对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的,将对该参保单位进行稽核,一经查实,将提交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本通知和相关表格可以从网站下载,网址:(以此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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