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的规定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列举,共有以下14项:
1.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2. 携带犬只出户的,携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犬只佩戴犬牌、嘴罩(套),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3. 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 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或者不具备饲养条件的,应当将犬只送交具有养犬条件的单位、个人或者犬只留检场所;
5. 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6. 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7. 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洗澡、游泳;
8. 携带清除粪便的用具,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9. 携带犬只外出时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10. 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征得其他乘坐人的同意,并为犬只戴嘴罩(套)或者采取怀抱、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其他约束措施;
11. 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养犬;
12. 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13. 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证件和犬牌;
14.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同时,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场所进行了明确: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3. 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4. 市场、商场、超市、商业街区、宾馆、饭店、招待所、餐饮店、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5. 候车(机)室,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6. 烈士陵园、公墓等纪念场所;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