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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租房申请条件

为规范住房保障申请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住房保障审核流程,简化申请、审核资料,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申请、保障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下同)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主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下同)实际居住。

  2.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经民政部门核定为城市低收入的家庭。

  3.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即:申请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1)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原有住房被拆迁且置换房产的,在拆迁过渡期内,按拆迁置换前面积核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置换房产已备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拆迁置换后核定。

  (2)申请家庭自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是家庭唯一住房且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3)与父母(子女)同住的(含借住)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同住房产的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人口总数×30,得数小于等于零,视为无房。

  (4)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以下公式进行核定: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父母房产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30)÷产权人子女数量+(申请人配偶父母房产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30)÷产权人子女数量,申请夫妇一方核算面积小于等于零,按零计算,之和等于零的,视为无房。

  4.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满35周岁。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条件及认定条件(1)(2)项。

  4.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三)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具有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循环化工园区,下同)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3.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条件及认定条件(1)(2)项。

  4.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且毕业未满5年。

  5.申请人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6.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持有有效市级(B卡)或市内四区(C卡)人才绿卡的申请人按照新就业职工申请,不受“毕业未满5年”限制。

  (四)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具有城区(不包含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条件及认定条件(1)(2)项。

  4.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五)不得申请或限制申请的情况

  1.离婚未满2年的。

  2.60岁以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单身申请人父母在主城区房产(包括住宅和商铺、商住两用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4.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住房保障之日前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5.主城区城中村及城中村改造的社区男性原村民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不享受本村(社区)分房待遇的女性原村民,以及后迁入主城区城中村户口的居民,可不受该规定限制。

  6.个人或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7.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8.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9.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时,工作单位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变更一致后方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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