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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如何结算?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结算 

  一、城乡居民医性保慢病门诊就医管理

  1、认定慢性病后,参保城乡居民应在参保地具有住院资格的城乡居民协议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范围内,持社会保障卡到协议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一家或两家门诊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2、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中必须有一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3、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年度内不予变更。

  4、医保年度末,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清零。

  5、下一个医保年度,重新选择本人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6、非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7、参保城乡居民应持社会保障卡、慢性病病历本就医,使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应与认定的慢性病相符。

  8、使用与认定慢性病无关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9、各地经办机构可实行精细化管理,确定慢性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

  10、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起付标准、支付限额累加,但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

  

  二、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结算 

  1、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自付部分由个人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记账结算。

  2、记账的医疗费,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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