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证办理程序
公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真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的证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三、审查
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四、出具公证书
对符合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员应按照司法部规定格式,制作公证书,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