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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网安部门受案范围

  一、刑事受案范围:《刑法》285、286条规定

  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3、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行政受案范围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1)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不良信息的(第五条、第二十条)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六条、第二十条)

  (3)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第二十一条)

  (4)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行为

  (1)未按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2)未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制度的(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未按规定方式进行国际联网的(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4)未按规定范围进行联网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按规定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2)未按规定变更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3)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4)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不良信息或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6)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信息或保存上网记录的(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7)未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的(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4、 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

  (1)制作计算机病毒的(第五条、第十六条)

  (2)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第六条、第十六条)

  (3)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第七条、第十七条)

  (4)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清除工作的(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5)未采取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的(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行为

  (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损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第二十三条)

  (2)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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