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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办理跨省转出: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我局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养老保险手册;

  (2)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2、我局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本人不补缴欠费的,在转出前到财务处核销欠费。

  3、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我局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须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4)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办理跨省转入: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后,按规定在我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用人单位申请转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参保缴费凭证》;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5)我局新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编号;

  (6)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7)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我局受理后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我局在收到原社保机构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5、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