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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房产税申报指南

  一、办理条件和时限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和要求的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3月、9月申报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提供的材料

  A06109《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A06551《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A06552《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

  三、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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