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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鹿泉区公租房申请规定(条件+材料)

  为贯彻落实省市住房保障政策,切实抓好我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扩大覆盖范围,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申请类型、申请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调整规范。

  一、申请类型及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鹿泉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鹿泉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鹿泉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且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在鹿泉区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4.城镇户口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毕业时间按第一学历毕业证为准;

  2.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家庭在就业乡(镇)或经济开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在我区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5.申请人父母为我区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在我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就业地城镇居住证(市内七区、高新区提供本人户口证明);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申请人及配偶在就业乡(镇)或经济开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在我区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申请人在石家庄市区(市内七区、高新区、下同)缴纳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企业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企业自建公共租赁房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聘用)合同,收入稳定;

  2.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就业乡(镇)或经济开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在我区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3.申请人在石家庄市区内交纳养老保险;

  4.申请人须满18周岁;

  5.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职工,且其父母为申请地乡镇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6.本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及企业高层管理成员不得申请本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

  (六)不得申请的情况

  1.城镇低保、低收入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未满35周岁的;

  2.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3.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政策规定获得补偿安置的;

  4.离婚不足2年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6.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7.个人被列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8.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单身申请人父母在我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二、申请所需资料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身份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单身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房产及子女数量说明;

  2.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异时间须满2年;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户籍证明: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只需提供本人户口页;

  4.居住证明:提供申请人在鹿泉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证明);

  5.收入证明: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1.身份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单身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房产及子女数量说明;

  2.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异时间须满2年;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户籍(居住)证明: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或居住证;

  4.学历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5.社保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申请人申请前1年内连续6个月或申请前3年内累计12个月在市区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申请时正在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6.单位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未被列入企业名录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

  7.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单位注册所在地乡镇居委会处申请,如社保缴纳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

  (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特殊证件证明

  纳入优先配租的市级政府及区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证明资料。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需提供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申请人所有证件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实,复印件由受理部门留存。所有资料均用A4纸,并且不得涂改。凡涉及有年限限制条件的,均以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保障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保证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地乡镇(居委会)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经核实,对未如实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计入诚信档案。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向户口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注册地乡镇(居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每月1-10日为受理申请时间。

  (二)审核。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家庭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对申请廉租住房初审合格的,按规定报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对住房情况进行查询,由区民政部门对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及财产进行认定,认定后反馈给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初审合格的,报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对中低收入家庭收入及住房等其他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

  (三)审批。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报区住建局研究批准并按规定公示。

  (四)轮候。审批通过的家庭,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入配租轮候环节。已审批通过的家庭,均可参加保障房分配报名。

  (五)配租。已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在实物配租时均可报名填写《实物配租意向表》参与当批次的实物配租。根据规定纳入优先配租的家庭,优先配租。低保、低收入家庭按照打分排队的方式进行配租。城镇中等偏下收入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租。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住房保障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安置。配租成功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

  四、其他规定

  (一)加强初审、复审和年度复核工作。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廉租房、公租房资格人员的初审工作,新就业职工和外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初审时对申请家庭或人员提交的申报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要逐户逐人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后,申请廉租住房的由民政局按规定对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审核;由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请家庭住房逐户进行审核。初审后,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对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住房等进行审核,对中低收入家庭收入复审工作逐户逐人调查核实比例不低于10%;要加强对廉租房、公租房资格的年度复核工作,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进行一次资格复核,复核方法与初审采取同样的步骤严格复核。复核后,由民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再进行核查,通过加强申请家庭或人员资格的严格审核,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保障范围,切实使保障性住房得到合理的分配使用,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强单位自建公租房管理。单位自建公租房分配对象主要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后,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要进行严格审核,必须逐人逐项审核到位,由审核人对审核真实性负责,企业主管领导对审核结果负责。企业要建立失责追究责任制,建立健全年度复审、杜绝转租转借的相关制度,强化制度管理,严格惩罚措施。区保障部门要加强抽查监管,抽查比例不低于5%。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正。对未按规定管理,出现变相出售、违规分配、违规转租、违规改变房屋结构等问题的,将由相关部门依规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其租金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三)保障家庭在享受保障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书面向原申请单位报告,如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房类型转化,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由原住房保障类型转化为其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类型。如不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于六个月之内退出所承租房屋。

  (四)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规定责令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逾期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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