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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户口在本市区满3年以上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的。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195元/月。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以下、1人户在30㎡以下的。

  4、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含备案房产)的。

  5、父母与子女同住的:

  ①.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其35周岁以下未婚子女总人口数×30,得数按照第3条核定。

  ②.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在140㎡以上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在的,无论同住与否,均按照第3条核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 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不得申请情况

  1、单身(含离异、丧偶)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离婚不足2年的。

  2、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的。

  3、单身申请人的父母在市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6、申请家庭和工作单位被记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限的。

  7、家庭成员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家庭成员中有城中村户籍男性的;女性提供村委会出具不享受本村分房(无房)待遇证明的,可申请公租房。

  10、住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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