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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石家庄低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房申请条件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现执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878元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得数≤0,则均按0计算,得数>0,则按实际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0㎡以上)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单身(含离异、丧偶)申请人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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