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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长安区广安街道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长安区广安街道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现执行3521元/月以下);申请人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不再受收入限制;

  3.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或持有市区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8年;

  3.收入稳定,具有房租支付能力;

  4.单身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

  (三)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持有市区居住证;

  2. 申请人在市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3.收入稳定,具有房租支付能力;

  4.单身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

  另外,申请人住房条件须满足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单身申请人不再审核父母房产。已备案的房产计入申请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取消保障资格。

  其它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4.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单位名录,实行申请单位准入制度。对有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业,各区在审核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后,将其列入申报名录;行政事业单位可直接纳入申报单位名录。申请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及时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已列入申请单位名录的,单位可组织职工统一提出申请,也可由职工本人自行申请,但除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可授权委托他人办理外,其余均要求申请人本人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签字确认。对于未列入企业名录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由受理和审核部门实地核实情况。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职工申请保障房管理,不得为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向职工收取费用,严肃认真做好本单位住房保障家庭的管理。经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申报规定等行为的,将其移出申请单位名录,并计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限制其职工申请公租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单身申请人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2.户籍(居住)证明:户籍在市区(含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矿区、正定新区)申请人需提供户口薄主页及家庭成员户口页,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只需提供本人户口页;户籍不在市区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申请人提供市区居住证。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需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异时间须满2年。

  4.收入证明: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5.在职证明: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单位未被列入企业名录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

  6.社保证明: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申请前一年内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

  7.学历证明:新就业职工需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8.特殊证件证明:纳入优先配租的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等家庭,需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证件资料;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需提供市保障房管理分公司出具的《诚信证明》。

  注意事项:

  保障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保证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经核实,对未如实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计入诚信档案

  办理流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领取《公共保障房申请表》

  2.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在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后,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审核并入户调查。

  3.对初审符合住房条件家庭于每月10日前完成《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4.当月15日前进行房产信息调档比对,现场核查。

  5.对初审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公示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报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住房部门负责对举报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原因。

  6.公示期满,对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街镇住房保障部门于次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公共保障房申请资料及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报告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录入信息审核并提交区级。

  受理部门:

  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道办事处住建科

  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61号广安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六、日休息

  联系电话:(0311)8599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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