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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鹿泉区公租房哪些人可以申请?

  石家庄鹿泉区公租房申请人群及条件如下: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鹿泉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鹿泉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鹿泉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且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在鹿泉区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4.城镇户口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毕业时间按第一学历毕业证为准;

  2.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家庭在就业乡(镇)或经济开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在我区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5.申请人父母为我区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在我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就业地城镇居住证(市内七区、高新区提供本人户口证明);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申请人及配偶在就业乡(镇)或经济开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在我区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申请人在石家庄市区(市内七区、高新区、下同)缴纳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企业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企业自建公共租赁房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聘用)合同,收入稳定;

  2.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就业乡(镇)或经济开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在我区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3.申请人在石家庄市区内交纳养老保险;

  4.申请人须满18周岁;

  5.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职工,且其父母为申请地乡镇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6.本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及企业高层管理成员不得申请本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

  不得申请的情况

  1.城镇低保、低收入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未满35周岁的;

  2.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3.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政策规定获得补偿安置的;

  4.离婚不足2年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6.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7.个人被列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8.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单身申请人父母在我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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