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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鹿泉区廉租房哪些人可以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鹿泉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鹿泉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符合我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标准。

  3.申请家庭在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所需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1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无身份证成员须提供本人户口页复印件1份),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户籍证明:含申请人在内的的自然家庭全体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1份(含户口本首页);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4.住房证明: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住房证明”处盖公章,经办人、法人签字。按居住方式不同,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租商品房:提供已备案的房产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

  (2)租村证房或单位产权房:提供村委会或产权单位证明原件和租赁合同;

  (3)租住公房: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4)租住单位周转房: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原件一份(说明租房的位置、面积、金额等情况)或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5)自有产权房: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

  (6)单独住父母(子女)房、与父母(子女)同住以及借住家庭: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已配租家庭:提供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赁房屋诚信记录证明》。

  5.收入证明: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证、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

  6.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一二三级残疾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65周岁以上老人、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及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等,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

  7.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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