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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伤康复管理机构的职责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8]196号)第五条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确认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并对工伤康复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康复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具体组织实施工伤康复,以及工伤康复费用款计划制订、核拨、结算及其他业务。

  试点期间,统筹地区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确认康复对象、工伤康复期以及工伤康复需早期介入的康复对象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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