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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审核调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劳动部门规定的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年度工资情况于每年1月或7月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保留到整元。

  (三)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单位缴存部分仍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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