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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支付房租的;

  (五)支付物业费的;

  (六)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离休、退休、退职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四)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以上或未满两年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的;

  (十五)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六)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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