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支付房租的;
(五)支付物业费的;
(六)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离休、退休、退职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四)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以上或未满两年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的;
(十五)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六)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