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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迁入登记材料一览

  1、因工作调动、婚迁、投亲、军人家属随军、奖励、招工等原因迁入户口

  户口登记机关凭:

  (1)《户口准迁证》第三联。

  (2)《户口迁移证》。

  (3)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

  为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并将户口页交予办理人。

  2、部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落户

  户口登记机关凭:

  (1)市、县军转办落户通知书。

  (2)接收单位证明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为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并将户口页交予办理人。

  3、部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子女落户

  户口登记机关凭:

  (1)市、县军转办落户通知书。

  (2)接收单位证明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4)随迁家属、子女的《户口准迁证》。

  为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并将户口页交予办理人。

  4、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落户迁入

  户口登记机关凭:

  (1)就业报到证。

  (2)毕业证书(留存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

  (4)接收单位证明。

  (5)居民身份证。

  为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并将户口页交予办理人。

  5、收养原有户口儿童落户迁入

  户口登记机关凭:

  (1)《收养证》(留复印件)。

  (2)《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3)收养人单位或所在村(居)委会证明。

  为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并将户口页交予办理人。

  6、刑释解教人员落户

  户口登记机关凭:

  (1)监狱或劳教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落户通知书。

  (2)村(居)委会证明。

  为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并将户口页交予办理人(此项只适用于2003年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实施前已注销户口人员),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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