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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户口家庭户立户办理材料

  符合上述立户条件的,可以凭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常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将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按前条之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同时,通知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对拒不迁出的,可将原户主迁至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予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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