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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本市2000年6月30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职工最低缴费年限: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10年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从2000年7月开始补缴。如果未在2000年7月开始补交的,按照原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参保时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后,2000年6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会视同为本人的缴费年限。否则,不视同为缴费年限。

  从省内其他统筹地区调入市区并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其参保时间晚于2000年7月1日的,应从2000年7月开始,按参保时调入地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后其在调出地2000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职工退休时,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以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8%的费率为其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女满35年,男满40年

  本人符合参保条件,没有按规定时间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欠缴的基本医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时,缴纳基本医保费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个人应按8%的费率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否则,终止其基本医保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200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于2005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医保的,应按照原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参保时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2000年6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为本人的缴费年限。否则,不视同为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保费,应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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