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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再生育子女的规定

  (一)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1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生育年龄及生育间隔

  已婚育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三)办理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审批的程序

  1、夫妻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双方单位审查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有关再生育条件证明,张榜公布15日,如无异义,签署单位意见并盖章。

  3、主报单位将审批表、证件、证明一并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办审查。乡级计生办审查合格后,报县级计生局审批。其中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或者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四)项的职工,经县级计生局审核合格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批。

  (四)办理再生育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

  2、有关单位出具的能证明该夫妻结婚史、生育史的婚育证明;

  3、女方未孕证明及《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4、夫妻合影照片一张。

  (五)审批时限

  1、属于经县级计生局审批的,县级计生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

  2、属于经市人口计生委审批的,市人口计生委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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