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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大设备更新力度

  (一)推进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

  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1-14万元分档予以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二)推进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对8年及以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给予定额补贴,每辆车平均补贴6万元,其中,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三)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

  在中央资金补贴7种报废农业机械的基础上,将青饲料收获机、自走式花生收获机、谷物烘干机、挤奶机、旋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等6种农机纳入补贴范围。

  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新纳入的6种机具,按不超过同类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确定,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二、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四)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对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

  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本方案标准执行补贴。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车认定,仍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执行。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配合)

  (五)支持汽车置换更新。

  对消费者个人转出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和注册登记在同一人名下的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其中,对转出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对转出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在补贴申领期间,其所购置的乘用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单位配合)

  (六)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

  支持个人消费者购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以下简称“8类家电”),对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20%予以补贴;购买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5%予以补贴。

  对购买上述8类家电之外的,结合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场情况,适时合理确定支持品类,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3%予以补贴。

  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鼓励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和旧家电以旧换新,鼓励将酒店电视终端纳入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七)支持家装产品改造换新。

  对自住房装修改造(含局改、适老化改造)进行补贴。

  对购买符合要求装修产品和材料的,包括成品家具、定制化家具、卫浴洁具、门窗、智能锁、适老化(无障碍)环境改善产品(电器产品按照家电补贴标准执行)、热交换产品(电器产品按照家电补贴标准执行)等,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5%予以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次,每类补贴不超过2000元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单位配合)。

  (八)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对将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交回并换购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予以补贴。

  其中,对交回老旧电动自行车,并购买新国标铅酸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20%补贴,每辆补贴不超过500元;对交回老旧电动自行车,并购买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0%补贴,每辆补贴不超过300元

  购买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其电池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标准要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单位配合)

  三、加强组织实施

  (九)推动政策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统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分领域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流程,细化落实举措,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实施细则要聚焦群众关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监测并发布预警提示,避免产生舆情风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明确资金渠道。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按照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资金使用上,原则上按照“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方式,中央财政此前已下达的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相关资金与此次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做好统筹衔接,合并管理、统一考核,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一)强化资金管理。

  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是本领域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以及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省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明确资金绩效目标,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支持方向,切实发挥资金效益。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等相关补贴资金,严禁资金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债务、地方“三保”。对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二)及时跟踪问效。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省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要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加强动态监管,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置,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每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对不能用完资金分配额度的,省有关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视资金使用情况对不同领域资金进行调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对线上和线下、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的经营主体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一视同仁,鼓励开通享受优惠补贴的多元化支付方式。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严禁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出售低质产品、虚标能效水效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种骗补套利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厉查处。(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广泛宣传发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强化政策解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要通过举办启动仪式、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入各市宣讲等方式,宣传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重要内容,提高广大消费者和经营主体对政策的知晓度。省商务厅要抓紧启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结合开学季、中秋、国庆、“双十一”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消费活动,拓展消费场景,激发消费潜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文:https://hbdrc.hebei.gov.cn/xxgk_2232/zc/wzcwj/202409/t20240914_116113.html